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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08-15 【字體:

   河北省鐵路安(an)全管理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0〕第3號)

   

  (2020年11月13日省政府(fu)第(di)104次常務會議通(tong)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防范鐵路外部風險,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鐵路沿線的安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物防、技防、人防相結合,構建政府統籌協調、部門依法管理、路地高效協同、企業主動防范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

  第四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鐵路安全教育,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協調和處理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事項,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與鐵路監管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協調聯動機制,共同做好鐵路沿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等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在鐵路沿線建設開發區、各類園區和建設項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土空間規劃、鐵路發展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充分考慮對鐵路安全的影響,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嚴格依法審批。對違法違規建筑,依法予以處置;對既有建筑加強整治,確保安全與美觀。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好鐵路安全保護區和鐵路用地范圍內的鐵路安全有關工作,并協助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鐵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鐵路設施和保護鐵路安全的義務,不得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鐵路安全保護工作,防范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志、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安全管理協調合作,及時通報鐵路安全相關信息,共同做好鐵路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鐵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落實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將鐵路安全管理作為本地平安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健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路地協調機制和鐵路沿線環境綜合整治長效機制,保障鐵路沿線環境安全整治經費。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要求做好區域內鐵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采取措施維護鐵路安全。

  第十二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相關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下穿鐵路以及路塹上的公路、跨越鐵路線路的公路橋梁的安全防護和維修管理工作,配合鐵路運輸企業解決公路鐵路并行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協商鐵路運輸企業做好鐵路橋梁跨越處規定范圍內的航道養護和疏浚作業。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規范新建、改建鐵路項目建設期沿線環境安全隱患的整治。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愛路護路教育工作,將鐵路安全知識作為中小學校安全教育的內容。

  地方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治安秩序,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單位以及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配合鐵路公安機關應對處置鐵路行車安全相關突發事件。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組織實施鐵路沿線無線電管制,協調處理鐵路專用頻率無線電干擾事宜,保障鐵路無線電臺正常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制止和查處鐵路沿線違法占地、采礦行為,維護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用地秩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電氣化鐵路附近排放粉塵、煙塵及腐蝕性氣體超國家規定標準的生產活動的檢查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城市和建制鎮建成區內的環境衛生、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現場管理,以及跨越鐵路城市橋梁的安全防護和維修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鐵路沿線河道采砂、圍墾河湖、攔河筑壩、架設浮橋和地下水開采的監管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鐵路沿線農業農村生產、養殖、塑料大棚、反光膜的隱患整治工作。

  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做好鐵路兩側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安全監管以及職責范圍內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監護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鐵路公安機關按照職責范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組織滅火救援工作。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鐵路沿線造林綠化、森林防火以及危險樹木清理整治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鐵路沿線通信設施的監管工作。

  第十三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級簽訂護路聯防責任書,劃定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落實護路聯防責任。

  第十四條  鐵路沿線安全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劃分路段,實行雙段長責任制。

  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鐵路運輸企業各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段長,負責組織巡查會商和上報信息等工作,及時排查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鐵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鐵路安全法律、法規和鐵路安全知識,組織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鐵路安全意識。

   

  第三章  安全環境

   

  第十六條  鐵路線路兩側安全保護區,依照《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劃定。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后,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做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標樁的設立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焚燒垃圾、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排污、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第十八條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實施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征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并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范,采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實行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拆除。

  第二十條  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

  上跨鐵路的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管理部門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定期檢查及維護機制,定期檢查道路橋梁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的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加強風險研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道路橋梁構筑物、附著物等墜入鐵路線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其限高、限寬標志和限高防護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由公路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鐵路運輸企業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維護。

  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進行改造時,施工單位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后實施,嚴格控制橋梁、涵洞下凈高,并根據路面標高的變化及時調整限高防護架的設置。

  第二十二條  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鐵路線路的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電力等管線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施工前應當向鐵路運輸企業通報,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后方可施工,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派員進行安全防護。對跨越鐵路的電力線路,應當采取可靠的防墜落措施。

  油氣、供氣供熱、供排水、電力等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管線的檢查維護管理,確保狀態良好。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從事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有關采礦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鐵路安全保護要求。

  在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向外各一千米范圍內,以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一千米范圍內,確需從事露天采礦、采石或者爆破作業的,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

  因鐵路項目建設導致尾礦庫可能危及鐵路安全的,由鐵路項目建設單位出資對尾礦庫進行治理,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范圍內,新建山塘、水庫、堤壩,開挖河道、干渠,進行鉆探、采空等可能影響隧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應當事前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及鐵路安全。

  第二十六條  鐵路線路兩側鐵路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作為水土保持的重點進行整治,地界以內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整治。鐵路隧道頂上的山坡地由鐵路運輸企業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進行整治。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淘金:

  (一)跨河橋長五百米以上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三千米;

  (二)跨河橋長一百米以上不足五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二千米;

  (三)跨河橋長不足一百米的鐵路橋梁,河道上游五百米,下游一千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劃定禁采區域、設置禁采標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鐵路橋梁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各一千米范圍內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或者修建其他影響鐵路橋梁安全的設施。

  因特殊原因確需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圍墾造田、攔河筑壩、架設浮橋等活動的,應當進行安全論證,負責審批的機關在批準前應當征求有關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高速鐵路高架橋下的鐵路用地,應當根據周邊生產、生活環境情況,按照確保高速鐵路設備設施安全的要求,實行封閉管理或者保護性利用管理。

  第三十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等植物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植物倒伏后不得觸及鐵路防護柵欄、橋梁、電力線路導線,并不得侵入鐵路建筑限界內。不符合規定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拆除或者遷移、修剪、砍伐。

  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植物,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管理,采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危及鐵路安全的,應當及時告知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一條  鐵路線路兩側各一百米范圍內堆放彩鋼板等輕型材料的場所,采用輕型材料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匾)、燈箱、電子顯示屏等,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鐵路安全隱患。

  鐵路線路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的廢品收購站、露天垃圾消納點以及防塵網、農用薄膜、反光膜、塑料大棚等,其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的防風加固措施,加強日常巡查維護,防止大風天氣條件下危及鐵路運輸安全。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放飛鳥類、風箏、氣球、孔明燈等低空飄浮物體。

  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升放無人機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四條  禁止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梁、隧道通行。

  禁止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和向運行中的列車拋擲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在鐵路線路上鋪設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

  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必須按照規定設置必要的標志和防護設施。

  行人和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時,必須遵守有關通行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通過上跨鐵路橋梁或者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應當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長、限速等規定。

   

  第四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鐵路沿線重要區域、鐵路車站重點部位安裝符合標準的視頻監控系統,加強管理和維護,并與當地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共享信息。

  第三十八條  地方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視頻監控的綜合運用,與鐵路公安機關建立健全鐵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預警防范、執勤聯動、執法協作、應急處置等機制,共同做好治安防范和處置工作。

  第三十九條  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沿線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氣象災害等安全隱患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影響鐵路安全的問題。

  第四十條  在法定假日、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惡劣氣象條件下和國家重大活動期間,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和服務保障,協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確保鐵路安全;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做好相關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鐵路沿線、車站重點部位場所防范恐怖襲擊的技防、物防建設,落實反恐怖主義工作責任制。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防范和處置恐怖活動的應急預案,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施、設備,加強反恐怖主義安全檢查,組織培訓和應急演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反恐怖主義工作。

  第四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與鐵路監管部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鐵路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

  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可能影響鐵路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處置;發現重大安全隱患,難以自行處置的,應當及時報告鐵路監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獲悉鐵路沿線有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監管部門;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

  第四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應對鐵路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鐵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鐵路安全管理職責,或者在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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